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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5月6日

禪宗紀律委員會決議公告~妙禪新聞事件

禪宗紀律委員會決議公告

妙禪假借如來宗名義,違規傳法,破壞宗律
本委員會於 2014 年 3 月 6 日受理劉錦隆違反禪宗戒律案,經評議後作出懲戒決議如下:
劉錦隆違反禪宗戒律第一條、第二條、第三條、第四條、第五條、第六條及第十條,情節極度重大,自即日起逐出宗門。
違反戒律之事實與理由如下:
一、我禪宗自教主 釋迦牟尼佛後,經達摩初祖承傳西來,由六祖慧能祖師賡續,乃至第十代臨濟義玄祖師,遞嬗傳至第八十五代宗師 悟覺妙天禪師,紹述列祖,歷代弟子均須秉持禪宗宗訓,利益眾生,並嚴守禪宗戒律,以戒定慧解脫為修行法要。禪宗戒律十條為:(一) 不可欺師滅祖;(二) 不可破壞宗譽;(三) 不可私收弟子;(四) 不可傷天害理;(五) 不可邪術騙人;(六) 不可妖言惑眾;(七) 不可欺負弱小;(八) 不可落井下石;(九) 不可酗酒亂性;(十) 不貪嗔癡慢疑。此為全體禪宗弟子於入門後,經常朗讀及誓言遵守之戒律。
二、查劉錦隆於 1991 年間入本門修行,先於 1998 年 3 月,宣稱已經「成佛」,並自封「行本覺」,召開記者會攻擊 宗師,見諸於媒體公眾,公然欺師滅祖,惡意破壞宗譽,已嚴重違反禪宗戒律之第一條及第二條。斯時本擬決議重懲。然劉錦隆於同年 8 月,親自向 宗師跪求懺悔,坦承其「成佛」之說係屬捏造,所有攻擊均屬不實。經 宗師認其尚有悔悟,情堪憫恕,本於慈悲,遂予接納,允其歸於門下,僅予口頭申誡。
三、惟劉錦隆於 2004 年間,竟再度宣稱「成佛」,並自封「妙禪」,妄稱「如來宗」,且刻意隱匿師承,詆毀禪宗,更盜用 宗師所傳授之手印及禪定法,擅收會員,顯已公然欺師滅祖,破壞宗譽,且其未經 宗師同意即擅自私收弟子,均已嚴重違反禪宗戒律第一條、第二條及第三條,殆無爭議。
四、劉錦隆擅收信眾之方式,係以所謂「別教期」為名,故作神秘,嚴重背離正法應公開普傳之方式。其更以貢高我慢之自身高坐,供人五體投地跪拜,信眾須如鸚鵡學 舌般複誦「感恩師父,讚嘆師父」作法,操作偶像崇拜式之造神運動,更嚴重違背佛法眾生平等之理念。所提出「業力引爆」等聞所未聞之渲染性說詞,煽惑民眾之 恐懼及誘惑,乃至 2014 年 3 月 4 日媒體披露「江○○抖動暴哭」新聞,更驚現其操弄「加持靈動」之方法,近乎怪力亂神,導致信徒陷入癲狂。劉錦隆以上諸多行徑,均與佛教禪宗正法完全背離,並同時嚴重違反禪宗戒律第四條、第五條、第六條及第十條。
五、本會於 2012 年中,原擬作出懲戒,然當時劉錦隆親自向 宗師徵求諒解,經 宗師慈悲寬容,認為仍有悔悟而僅予口頭規勸,盼其悔改。惟其竟變本加厲,終至近日「江○○抖動暴哭」新聞事件爆發,造成輿論群眾不安,宗門更遭誤認而波 及,倘再不予以實質懲戒,恐發生誤導混淆及禍害眾生之更大悲劇。爰審酌其屢次違反戒律,且所犯極多極廣極深極惡,綜合上述情形,本會一致決議應將劉錦隆逐 出宗門,俾維護禪宗戒律,以昭當世同門及後世弟子永為炯戒。
禪宗紀律委員會召集人 覺妙宗明
 委員 覺妙心蓮
 委員 覺妙功明
 委員 覺妙悟明
 委員 覺妙明蓮
 西 元 2 0 1 4 年 3 月 1 1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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